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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标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7月1日起实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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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生态环境部发布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—2019)。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环境污染,改善环境质量,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,制定该标准。

  据悉,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、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,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、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、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、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参与起草。

  该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、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、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,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、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。

  标准规定,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,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,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。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,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。

  该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


文章来源:慧正资讯

更新日期:2019-06-11